碑林区开出首张社区矫正“罚单”

19.12.2014  19:45

近日,碑林区司法局对长乐坊司法所两名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了书面警告,这在碑林区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尚属首次。

周某、贺某二人皆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属于长乐坊司法所“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见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但是周某、贺某并没有按长乐坊司法所要求在12月初(1日—5日)当面到司法所报告思想、生活、工作等情况,未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也没有电话告知原因,多次口头警告仍不见改正。

鉴于周某、贺某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长乐坊司法所向碑林区司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对周、贺二人给予书面警告。碑林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后,立即对司法所反映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正式向周、贺二人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碑林区司法局副局长周坤说,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这次对周某、贺某给予书面警告,旨在强化其在刑意识,端正其认罪悔罪态度,也可以督促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对其他在矫人员也起到了提示和警醒作用。(刘源 张昀)

来源:碑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