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消费者购不合格10盒“野猪肉” 西安碑林法院判超市10倍赔偿
26.03.2015 11:09
本文来源: 法院
沈某于2012年1月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10盒“野猪肉”礼盒(单价298元),其食用后感觉产品有异味,经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沈某将该超市诉至碑林法院,要求退回其购货款2980元,并支付赔偿款2.98万元。该超市则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该商品未给原告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其也未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提交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且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时无需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此外,被告作为一家大型、专业的连锁超市,应依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然被告并未严格履行销售者的上述法定义务,应视为其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6.03.201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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