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立法禁热力等公用服务企业收碰口费

29.11.2017  20:42

  昨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开幕,会议就《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收取碰口费。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韩水岐作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办法的决定(草案)说明。决定草案规定,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就《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汇报说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拟提高大气、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会上,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作了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方案(草案)》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其中:平移大气污染物中执行原1.2元/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依据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将其他大气污染物征收标准,从原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4元/污染当量。其中平移水污染中执行原1.4元/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依据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将其他水污染物征收标准,从原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

  大会分组审议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陕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
  原标题:陕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拟确定为1.古汉台
环保税面向相关企业征收 陕西拟每污染当量征收1.2或1.4元
  原标题:“环保税”明年开始征收 陕西将确定污染古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