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猎杀野猪 不料将同伴电死获刑

08.04.2015  17:50
        陕西法院网讯    为预防野猪破坏树种,两男子商议后私设捕猎电网,不料一人却因此丧命。4月2日,@佛坪法院  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谭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10月,谭某与康某为预防野猪毁坏娑罗树种,商议安装电子捕猎器,并决定若猎到野猪,便将其卖掉。10月26日晚,二人来到康某家东侧约一公里的娑罗树种植点,共同布好捕猎器电网近1000米。后由于下雨,康某回家取雨布,想将附近一处棚子盖住,好让二人有地方看守,谭某则一人留在棚中。因感觉较寒冷,谭某下山去康某家,康某一人上山守候。谭在康某家烤了一会火,便前往捕猎地点,岂料到现场后,发现康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康某系电击导致心脏骤停死亡。同年10月30日,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谭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康某之妻各项损失共计9.4万元,康某之妻对谭某表示谅解。

      另查明,1994年4月11日,谭某因犯销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私设电网,明知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轻信能够避免致受害人康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康某与被告人谭某一起架设电网,对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谭某虽有前科,但鉴于本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