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10.11.2016  17:38

 

通过入户调查农民购种情况,发现大部分的种子使用者通常不向种子销售商索要发票,在种子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种子使用者请求种子管理部门处理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纠纷时不能提供购种凭证,给种子管理部门调解种子质量纠纷造成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包括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环节的原始记载和凭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