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 克服“四唯”倾向 注重创新业绩

22.11.2018  21:34

  日前,浙江省人社厅、省科技厅联合发出通知,浙江将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实现创新劳动与个人待遇、单位发展对接,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还创新企业科研人员评价标准,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科技型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科研职称社会化评价。按照成熟一个、授权一个的原则,由行业龙头企业或协会参照省自然科研系列评价标准并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订行业科研人员评价标准,组织本行业科研系列职称评审,发放相关证明,评审结果在省内具有通用性。
  鼓励博士和博士后到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博士学历企业研发岗位人员,原则上必须聘任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留企业,全部确认为副研究员职务,博士后工作期间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的,可提交评委会直接晋升研究员职务。
  新政自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
  突出各类人才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重点考察各类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研人员评价组织管理, 根据单位实际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对企业科研人员,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健全适应企业和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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