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通知

14.04.2015  15:55
陕建发〔2015〕5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文化局、文物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文化局、文物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规划局、文化局、文物局、财政局,韩城市规划建设局、文化局、文物局、财政局:   我省是中华农耕文明史的发祥地,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分布在各地的传统村落是活着的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也是不可复制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为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农村特色风貌魅力,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决定将蓝田县石船沟村等171个传统村落列入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传统村落调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文化、文物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四部门”)要继续对有传统建筑、传统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村落开展调查,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开展传统村落再调查,建立“一村一档”。按照《陕西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市级传统村落认定工作,将有重要价值的村落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级四部门”),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在此基础上,向国家申报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二、制定保护发展规划。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特别是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30个村庄,要在 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应报送省级四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三、加强建设管理。 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生活生产条件改善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随意拆并传统村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加大资金投入。 传统村落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府,市县政府要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实际需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省上将统筹调剂农村环保、农村基础设施、城建、文化、文物、一事一议等有关专项资金对传统村落保护予以补助支持,同时,积极鼓励村民、社会团体和商界等社会力量投工投劳投资,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   五、做好技术指导。 市级四部门要组织传统建筑保护技术开发研究,编制示范技术指南,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做好本地区的技术指导工作的同时,成立市级专家组并报省级四部门备案。每个省级传统村落要确定一名市级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四部门要充分认识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传统村落保护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落实。组织村民开展各项保护工作。   各地在推进撤乡并镇、撤小村并大村、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严禁强行撤并传统村落,并注意保护村庄的古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收录村落基本情况、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监督,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古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提出通报批评;对在开发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   七、加强舆论宣传。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壁画板报、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对传统文化资源的认知和了解,增强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营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陕西省第一批传统村落名录(共171个)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化厅
陕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