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新规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

30.11.2015  08:23
  河南省日前出台《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这是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首次从“省级”层面对全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制定的政策。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符合9种情况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是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手商品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在贷款期限上,购买普通商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方面,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提取方面,根据《办法》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租赁自住住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等情况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外,以下5种情况下,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允许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