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意见 与用户无关成本不得计入定价

30.05.2018  17:47
核心提示: 5月29日至6月4日,《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5月29日至6月4日,《 陕西 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1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城市管道燃气企业提供配送、储气、销售管道燃气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虽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特许经营权费用;向上级公司或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股东红利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等支出;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其他不合理费用。 

定价成本构成及计价量 

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其中,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计价量指通过分配城市管道燃气配气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所依据核定的售气量。核定的售气量,指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企业当年向天然气终端用户实际供气量;实行预售的,计价量是以购气量、库存气量为基础考虑管道损失计算出的供气量。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企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将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企业虚构交易事项、合同的,定价机关将对下一个监审周期定价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本报记者郑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