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24.08.2016  06:04
核心提示: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今年起,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 郭欣)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今年起,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按照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包括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分别是,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29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28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71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55元(含医疗费50元)。

此次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