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怎么判?“危险分子”将纳规范管理

31.03.2015  15:24

  众所周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对其处理,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政府对其强行医疗。实践证明其结果往往流于形式。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犯罪分子”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新规,使其不再“无法无天”。且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患者,经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也能像常人一样回归社会。

  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又呈现在操作者的面前,实施细节尚有查漏补缺之处。

   文疯子”动武杀人了

  2014年6月6日下午3时,乡亲们眼中“脑筋不正常的”李某,干了一件“非常不正常的事情”。这位肄业在家的大学生向家人称要下地干活,扛起锄头却走向了邻居张某家中。悲剧发生了。

  回想惊愕一幕,82岁的宋素明依然想不通:正在屋内和老伴张某聊天的她忽然看到卷闸门被拉了起来,28岁的李某走进来后,竟直对张某说“我要杀人”。宋和老伴相视一笑,淡然劝其“别吓我,快点回家去”。话音未落,李某肩头的锄头已抡落在张某头顶。宋惊呆了,脑子唯有一个疑问闪回,“这娃儿平时文绉绉的,是个大学生,咋就动起手来杀人了?

  李某父亲闻讯赶来,连忙抱住正在疯狂打砸的儿子。李某丢下锄头,从地上捡起一把刀子,自言自语道:“我不想活了,今天要找个垫背的。”手里的刀子被夺后,李某被父亲拖回家里,然后像没事一样,在街上闲逛。民警对其实施控制时,李某坦言“自己就是杀了个人吗。

  重伤入院的张某被及时送入医院抢救,手术取出的碎裂颅骨有四五片之多,第二天宣告不治身亡,尸检报告称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据辖区派出所民警回忆,两年前李某曾主动上门来,拿出一本“治国良策”要求和民警认真地谈谈。“他外表很文静,言语中还会冒出几句英文,但越说越离谱,比如说某领导是他的干爹等。”察觉李某精神不正常,民警电话告诉村干部通知其家人,“带孩子去查一查,有病尽快治疗,莫耽误。

  李某犯案后接受警方讯问时,再次表现出胡言乱语和思维混乱:“今天中午我在家看电视里面杀猪、弄小龙虾、杀羊,我感觉我自己活不了了。”“国家的出路在我身上,家里的出路也在我身上,反正所有的问题解决的办法都是要么往上走,要么一刀成两半……

   警方提请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

  家住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拐拐村的李某5年前还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在村民印象里,首次高考不第,他就变得不爱说话了。大学上了两年即被学校退了回来,原因是“脑子有病”。回乡养病的李某依然“神叨叨地”,长期幻觉、妄想、认为有人要害他,但是否认自己有病。

  谈及殴打致死张某的动机时,李某表示,“张某的孙子把我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他又在我背后说我坏话”。2014年6月12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治疗。

  死者张某的家人对李某打死自己的亲人表示了理解,但责怪其家人监护不到位,“要是把犯病的孩子管好,这个悲剧就能避免。像这样有病而且有危险的人,在没有治疗好之前,就应该管制起来,再不能让他祸害无辜了。”目前张家已向李家提出了10万元的民事赔偿。

  汉台警方告诉记者,通过走访并结合精神病专家的诊断意见,认为肇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的李某存在再次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向汉台区检察院书面提出了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建议。

  这也是汉台警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起,开具的第一份强制医疗处理意见书,而在此前对待相同案件,在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立案公诉时,警方只能“放虎归山”。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1日接受了汉台区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审判长郑波告诉记者,通过证据核查,依法采纳了检察院对李某杀人一案的请求强制医疗申请,在同年的12月3日做出了准许对李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其实此前在2013年11月,汉中市城固县法院就对该市首例伤害案的精神病行凶者做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2013年6月26日晚11时许,张某和妻子黄某因琐事在卧室发生争执,张持家里的铁锤将妻子打死。

  张所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和部分村民均证明张某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被害人父母复议提出张某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追究其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汉中中院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维持了城固县法院对张某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