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波:维护农村老人权益 司法举措保驾护航

08.10.2014  10:35
        陕西法院网讯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致使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孔圣人有云:“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我国自古至今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许多脍炙人口的敬老爱老的历史典故、名人故事被百姓世世代代传颂。同时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还在不断增加中,由于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医疗、卫生、护理、文化娱乐、辅助设施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往往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爱与保护,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这些法律、法规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结合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的深刻变革,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也面临着挑战,突出表现在城乡二元制结构未消除下城乡养老观念的差异和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方式及方法的不平衡性,还包括本地经济社会现状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基数庞大,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加之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大量农村青壮年纷纷外出打工,在广大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中,甚至出现“留守老人”、“空巢家庭”、“留守村”等现象,社会生活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矛盾,致使传统的老年人受养权、就医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受教育权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权益维护工作面临挑战。本文主要从当前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困惑说起,把对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联系起来,初浅地探讨构建美丽“中国梦”之于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保障措施问题,藉此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贡献力量。

        一、当前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惑

        (一)维护农村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指出,截至2012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其中近六成分布在农村。中国正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根本大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该部法律于2013年经重新修定施行,新法的内容由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新增的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通过被广泛热议的“常回家看看”等条款首次入法,并明确规定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人节,该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养老的法律制度,是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发展的一座新的里程碑。另外,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等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维护老年人权益,服务老年人生活的保障和依据,正从不同层面发挥着作用。

        (二)城乡“二元制”导致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困惑

        由于受传统风俗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在我国农村中,老年人对于家庭成员养老的依赖性较城市更强,致使农村中对老年人权益维护方式较单一,家庭的完整性、家庭成员的数量、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成了确保农村老年人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我们常听说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俗语正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反映。

        作为类比,城市中子女父母基本不在一起居住,城市生活中老年人往往依赖养老金和个人储蓄生活,享有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险和社区、政府老年人津贴补助,能参与和享受各种文化养老设施,并在养老机构、医疗设施、养老辅助人员等各方面享有优势。结合各地实际,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在城市和农村中,关于老年人生活和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不小的差别。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在广大农村地区,长久以来受善良风俗影响农村老年人生活及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为家庭成员扶助为主的旧式家庭式养老方式,而在城市,主要采取一种与国际通行的保护模式相类似的特殊保护方式,即社会化养老和司法保护方式,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司法保护的力度在广大农村地区比较薄弱,农村老年人的自我维权保护意识较差。

        (三)保护农村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实施中的困惑

        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可以发现,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对农村老年群体的关心和重视程度不够,对人口老龄化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这一社会问题的认识不足,“尊老”远不及“爱幼”的程度;二是法律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致使法律的实施效力打了折扣;三是公众的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与提升,不少老人晚年精神生活贫乏,作为子女、亲属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出发,须理解老年人更多是渴望从子女、亲属那里获得亲情的维系和慰藉,而不是物质的帮助,作为子女、亲属应满足其对亲情的期待;四是老年人工作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受编制、经费、人员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工作发展相对滞后,对老年群体的整体公共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二、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一)虐待老人、消极赡养的事件屡有发生。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已整整走过了18个年头,但仍有部分老年人的赡养、居住、婚姻、人身等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老来无人养。善良风俗认为家庭成员必先有对“”的信守,方有“”的行为,这也涉及到社会力量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和渗透。受制于农村人口在文化受教育水平和法律意识的差异、农村社会行政管理水平的不足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制约,致使家庭内部常常出现老年人权益被侵害、老年人有苦难诉、长期忍气吞声的情况,无法令其安享晚年。

        (二)农村老年人之间的纠纷导致其权益受损。

        发生在农村老年人之间的纠纷现金已屡见不鲜,由于家庭、思想、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老年人之间常常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冲突,社会快节奏发展,家人、亲属往往忙于工作,忽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切身感受,从而造成其利益受损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客观现象。

        (三)法律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我国虽然制定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规范,由于法律实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地农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社会发展中,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在农村地区专门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公共医疗、卫生、娱乐等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势必造成有些地方农村老年人在生病、受伤等突发情况缺乏有效救助、因年迈或生病等情形无人扶养等情形的发生,再者由于老年人难以独自起诉、立案,致使每位老年人的诉讼未必都能起诉,客观造成了部分老人求助无门的情况,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高度关注。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的完善措施、建议

        社会生活实践是检验政策、措施正确与否唯一标准,针对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孟子曰:“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这段话的大意是:办好各级学校,反复用孝顺父母、敬爱兄长的大道理来开导他们,那么,须发花白的老人便会有人代劳,不致头顶着、背负着东西在路上行走了。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可以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之一,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等地方,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中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发展老年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重视老年医疗保健工作,健全社区、村镇老年医疗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助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三)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手段,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创新“司法为民”工作方法,主动将立案窗口前移,联手社会管理部门提前做好纠纷化解、疏导工作,主动深入辖区服务,处理农村老年人利益受损案件,尽最大努力不让当事人走上诉讼程序。有关部门还要制定和完善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律咨询服务措施,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诉讼要及时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发挥司法机关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职能,服务农村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加强对农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基层干部和老年人家庭成员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转变“女儿不养老”、“隔代不养老”等传统习俗和观念,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和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责任感。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宣传,运用多种形式,推送老年法规宣传教育,各级党校把老年法律规范列入党政干部培训班的教学内容,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引导农村老年人自觉学习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提高法律意识,能使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的服务网络建设,在加强市、县、区一级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同时,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司法机构为依托,建立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站点,在城市和农村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律师事务所为骨干、法律志愿者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网络,优先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纳入服务网络,迅速、便捷地为老年人寻求法律帮助服务。

        (五)积极发挥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农村老年人案件时的影响力,通过公开审理、微博直播等形式教育群众。

        检察院办理伤害老年人人身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法院审理涉及老年人赡养、伤害、相邻关系等案件时,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法官、检察官可以通过邀请原、被告的亲属朋友、村组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为了追求案件的良好社会效果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积极完成对纠纷的化解。同时,利用网络、电视渠道对案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过程向公众直播,还可借助手机微博、网络视频直播等新兴的高科技手段完成互联网的传递和审判信息交互,让社会大众便捷知晓并能主动参与,增大普法宣传教育的影响力,目标直指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