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玮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15.02.2015  13:39
      (2015年2月11日)   同志们: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刚才列克副省长、伯权厅长分别就《办法》的实施作出部署、提出了要求,我完全同意。下面,就贯彻执行好《办法》,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办法》的修订通过,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陕西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老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制保障。1998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对规范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 中华民族 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对老龄事业高度重视,一是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陕西省“十二五”民生工程建设规划》,予以重点安排;二是落实了政府的养老责任,实施了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养老平台建设,较好地保障了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以及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三是将新增养老床位任务纳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推动形成了“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养老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工作思路;四是老年维权工作得到加强,各级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 “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龄工作总体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孝亲敬老、助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经济、社会条件制约以及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建设还存在理念滞后、内容笼统、条文粗疏、可操作性差等基础性的缺陷。随着老年人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需求不断增加,老年赡养问题、老年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尤显突出,这些都对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进一步总结我省老龄工作实践经验,按照立法计划,对我省《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公平正义融入老年人优待政策,强化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要求,努力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我省老龄事业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轨道。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我省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一件大事,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全面提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共识;有利于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完善老龄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于全面做好我省老龄工作具有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新《办法》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重新定位家庭养老功能,创设老年人监护和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明确老年人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制度,设专章规定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等,将积极应对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适应人口老龄化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       一是专章规定养老服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我国面临的未富先老的老龄化问题的重要原则,本次我省修改实施办法坚持这个原则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养老服务体系目标要求、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职责和支持方式、扶持措施、优惠措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医养结合、心理关爱、居家和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服务评估、老龄产业、老年消费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未来养老模式由居家养老转向社会养老创造了条件。       二是专章规定社会优待与宜居环境,对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出要求。 优待老年人、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方便老年人活动和出行,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办法》把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五个方面优待规定进行了系统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发挥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单位等基层组织的作用。 发挥社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作用是解决好我省目前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成功经验。《办法》对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职能、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提供了保障。       四是对老年人随迁和长期护理补贴提出了原则规定。 目前,老年人与子女异地分居、老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的长期护理是居家养老方面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要根本解决好这两个问题,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障碍,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深化改革,才能逐步解决。如户籍问题、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异地报销、住房和长期护理补贴资金与政府财力承担能力问题、护理保险制度如何建立等。针对这些问题,《办法》作了原则规定,为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工作原则和方向,给进一步深化养老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       五是对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提出了时限要求。 新《办法》涉及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诸多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予以落实。为了提高法规的操作性,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首次对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提出了时限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行业特点和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出台本市、本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增强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全面抓好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明确在老年维权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具体目标任务和职责,既要分工明确也要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完善“大老龄”工作格局。要积极探索成员单位协同履行涉老工作职责的途径,通过建立学习 培训 、督查、工作通报、 考核 、奖励等制度,促进成员单位老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工作格局,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教育。 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保障老年人权益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见诸行动。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普法活动,帮助老年人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提高老年群体维护其自身权益的能力。各成员单位要带头学法、懂法、执法,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要加强老年维权监督。 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老年维权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形成老龄委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维权工作新格局。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托基层组织,及时排解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纠纷。司法机关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日程,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优待服务。       四是要进一步促进老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做好老年人需求市场的调研,发挥在老龄产业中的指导作用,制定老年人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同时,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服务设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统筹发展”的老龄产业发展机制。       同志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今天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仅是解决温饱和安居这样的基本生存问题,老年人还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更高需求。希望大家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以《办法》的修订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三个陕西”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借此机会也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