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试中心请法律专家解读“考试作弊入刑”

05.11.2015  06:12
核心提示: 11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昨日,省考试管理中心邀请法律专家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解读。并提醒考生,国家对考试作弊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考生应从自我做起,文明应考、诚信应考,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讯(本报记者张彦刚) 11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考试作弊被纳入中国刑法处罚范围。昨日,省考试管理中心邀请法律专家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解读。并提醒考生,国家对考试作弊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考生应从自我做起,文明应考、诚信应考,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帮助作弊也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解读: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盗用他人驾驶证也要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专家解读: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细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名称 

刑法(修正案九)第2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专家解读:少数非法助考者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