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期间出意外 同伴疏于救助须担责

28.09.2014  17:28
        陕西法院网讯    聚会饮酒无可厚非,但对于共同饮酒者酒后的安全,每个人都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近日,眉县法院对一起因聚会饮酒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进行宣判,三个饮酒同伴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余元。

        2013年12月1日中午12时,因工作上的事情,朱引平与韩永强、樊会平、罗红军四人一同吃饭饮酒,席间他们几人喝了一瓶白酒。吃完饭后,意犹未尽的朱引平又提议到另一家饭店吃火锅,并得到了大家的积极响应。吃火锅期间,他们又喝了几瓶啤酒,朱引平已明显呈现醉态。15时许,朱引平离席下楼,其余三人因正聊得起劲,竟未察觉。朱引平跌跌撞撞地走下楼梯,一服务员赶忙上前搀扶,却被他拒绝。不料快到一楼时,他一脚踩空,摔下楼梯。听到服务员惊呼后,韩永强等三人赶紧下楼,搀扶起朱引平,三人见他没有外伤,便将其送回家。不料,次日凌晨,朱引平家属竟发现其大小便失禁,立刻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重型颅脑损伤而不治身亡。悲痛的朱引平家属遂将韩永强、樊会平、罗红军三人及火锅店老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朱引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酒后摔伤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朱引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于自己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酒量及饮酒后的身体反应等应有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明确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其首先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责,但其却放任自己的行为,连续饮酒,最终导致不幸意外后果的发生,对此,死者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韩永强、樊会平、罗红军三被告将醉酒的朱引平径直送回家中,亦未告知朱引平家属其摔下楼梯的事实,以至于家属错过了对其进行抢救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朱引平死亡后果的发生,三被告负有共同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火锅店在楼梯处设置温馨提示,该店服务人员不但提醒朱引平等人少饮酒,同时在朱引平下楼时两次欲提供帮助,均被其拒绝,因此该火锅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负有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