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在押犯买菜时脱逃 20年后投案"为心安"

28.05.2015  20:05

    从监狱脱逃20年后又主动向警方自首的宋某某终于可以不用惶惶不可终日、心安地生活了。5月25日,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与余刑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91年6月27日起至1994年6月26日止。1991年12月5日被送往陕西省黄陵监狱(原上畛子监狱)服刑,1993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陕西省黄陵监狱双龙劳务队服刑期间,趁外出买菜之机脱逃,脱逃期间逃亡新疆以个体经营为生,其间无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黄陵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诚恳,他告诉合议庭成员:自己年轻时一时糊涂犯了罪,后来又在服刑期间脱逃,脱逃在外的二十多年来,他始终被愧疚和不安折磨,内心惶惶,总是担心被抓回去,没有睡过一天安稳觉,长期的精神折磨让他过早就两鬓斑白,最终,已届知天命之年的他决定主动投案,原因只有一个:为求心安。

    黄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不能认罪服法,趁外出买菜之机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到其属狱内犯罪又系自首的量刑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认罪服法,同时感慨自己在不久的将来出狱后,终于可以过上他人一样正常的、内心安宁的生活了。

    记者 董瀚文 通讯员 杨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