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愿扑火被烧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30.04.2015  14:18
        陕西法院网讯    村民武和财听到村委会高音喇叭通知灭火后,自愿进山扑救山火,不料被烧成二级伤残。因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在富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武和财获赔82.2万元。 

        2013年3月8日15时许,沙阿敏在其承包的张村驿镇树坡行政村地里焚烧玉米秸秆时,不慎引发山火。镇政府、村委会发现火情后,立即组织扑火队进山扑火,村民武和财听到村委会高音喇叭通知后,也主动加入扑火行列。在扑火过程中,武和财被大火烧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86天。出院后,武和财的伤情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需5万元。在治疗过程中,武和财分别收到镇政府、村委会及失火者沙阿敏款额58.6万元、2千元、4千元,共计59.2万元。因村委会无力支付武和财的继续治疗费用,武和财便将沙阿敏、张村驿镇政府和该镇树坡村委会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142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中,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并向被告方指出,沙阿敏作为失火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作为林权所有者和扑火组织者,有责任向受伤者赔偿;当地政府在肇事者或肇事单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有义务先行垫付。经过法官倾力调解和多方面协调,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武和财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审查后,合法费用共计82.2万元,被告沙阿敏自愿赔偿3万元;被告富县张村驿镇树坡村民委员会自愿赔偿79.2万元,被告富县张村驿镇人民政府自愿先行垫付79万元,并享有对被告树坡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追偿权。该案于近日全部执行到位,自愿扑火村民武和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