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杰:让公平、正义在太阳下闪光

08.04.2015  12:59

    苏杰,男,33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2年从陕西省司法学校毕业后进入宝塔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青化砭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刑庭、刑二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参加工作以来,他立足平凡岗位,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勤奋敬业,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三年来,他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42件(2012年承办85件,结案85件;2013年承办33件,结案33件;2014年承办24件,结案17件,7件尚在审理中)。他连续多年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评为“先进个人”、“办案标兵”。他制作的(2012)宝刑初字第00070号裁判文书在2012年全市法院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中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他本人于2014年4月被中共延安市宝塔区委、区政府评为“2013年度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14年3月被共青团延安市委、延安市青年联合会共同授予“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2014年4月被共青团延安市委等十五个部门共同授予延安市第十一届“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他承办的所有案件中无一违法违纪、无一涉诉信访、无一最差案件。

公正执法 做一名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苏杰始终把学习当作工作之余的首要任务。他深知只有自己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知识,才能做一名人民信任的好法官。利用工作之余他学习专业法律知识,并结合办案,注重实用性。有时为了弄懂一个问题、一些措辞要查阅好几本书,并最终把办案的全过程言简意赅的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做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

    三年来,他把全部身心都扑在了工作上,由于庭室职能的划分,审理的均是涉财类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等案件,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本人及亲属往往在社会上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面对这种现象,他深深懂得“清生明、廉生威”的道理,严格要求自己,本着一名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与法官职业的要求,坚决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例如被告人刘某某等9人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由于案件本身侦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罪名、人员较多,且牵扯到部分在职公职人员,案件审理难度很大,后经多次与众多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单位接触,向各方释明法律,最终由各被告人家属主动在能力范围内向被害人单位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尽管最后对众多被告人处以重刑,但各被告人都表示认识并理解到自身的行为的违法性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其家属也对此表示理解,也使被害人单位受到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挽回,保护了相应的国家财产。

    他所承办的案件复杂、重大程度逐年上升,诸如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诈骗一案,该案涉及受害人多达3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90余万元,众多被害人群情激奋,不同程度的向多部门反映情况,亦多次向他反映被骗情况及强烈要求返还被骗财产,在他向被害人反复释法解理、通告赃款赃物追缴情况后,被害人均能平和情绪,避免发生其他过激行为。又如被告人马某某等十九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该案参与传销人员多达2400余人,人员涉及陕西、河南、广西、山西等多个省、市,吸收传销资金高达4700余万元,该案在本辖区乃至整个延安市的影响都较为重大。办理该案也为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型犯罪积累了积极的审判经验;再如被告人慕某某等四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该案四被告人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分别或共同参与盗窃作案高达127起,盗窃所得财物价值80余万元,严重威胁到本辖区居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本辖区反响比较强烈的盗窃类案件,该案宣判后及时的安抚了广大群众的不安情绪,也震慑了部分犯罪分子,对维护本辖区的治安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还有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韩某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等一系列当前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多发性刑事案件。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绝大多数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本着对被告人合法利益的最大保护,他经常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加点,对手中的案件进行审理。例如被告人岳某某盗窃一案审理时间为14天、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一案审理时间为5天,均服判。使得案件在审理阶段的时间达到最短,也让被告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到劳动改造阶段,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同时也最快速度的维护了社会的安宁。

    近年来,延安市宝塔区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在对常发性犯罪累积了审判经验的同时,他自费万余元购买相关法律书籍,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审判水平,他也迅速成长为刑事业务骨干并获得了刑事同仁及领导的认可。三年多来,他承办审理或参与审理多起新型案件,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宝塔法院的新型案件的刑事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由于本地经济发展的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犯罪极其少见,且广大群众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在审理该案时,他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不特定的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既审理了案件,又在审理的同时向广大群众就该种犯罪形式、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做了剖析,提高了人们对该种犯罪后果严重性的认识,起到了一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又如被告人高某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等一系列刑事案件,上述案件均属于少见、隐蔽性强的案件,他在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加深理论功底,积累审判经验,使得所有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为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积累了积极的审判经验,也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辨识能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作用。

    刑罚乃国之重器,是对公民最严厉的惩罚。因此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他在办刑事案件时,往往就一个情节、细节上的问题可以彻夜无眠,只为了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不枉不纵。他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公正司法为己任,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时刻以一名优秀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和热爱,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当中,秉公执法,忘我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履行着一名法官的职责,受到了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的好评。

公正办案 廉洁勤政

    一身正气,廉洁是根本。在从事审判工作中,他严格执行《法官行为准则》。始终做到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他执着坚持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他常说:“既然我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对得起自已胸前的法徽,对得起那些无辜的受害者,对得起那些遭受破坏的社会秩序!”三年来,他从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延安日报、延安电视台、华商报、西部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机构多次对他承办的案件进行正面跟踪报道。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他忠实地履行着普通法官的神圣职责,兢兢业业,勤勤恳恳。长期的法院工作造就了他吃苦耐劳的品质,艰苦的审判工作炼就了他严谨、求实、敬业的工作作风。在平凡的岗位上、在审判的第一线,他用正义铸就着公平、用忠诚书写着公正,用满腔的热情,给所从事的职业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让公平与正义在太阳下闪现出耀眼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