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启动生态保护补偿

20.04.2016  14:16

  近日,为了使保护生态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蒲城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和实施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耕地、生态公益林、重要的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等8类生态功能区域。镇(办)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影响经济收入的个人等组织和个人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标准,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一般三年调整一次,以县政府名义公布。生态补偿范围位于镇(办)的,生态补偿资金由镇办承担;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县、镇(办)政府分担。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申报制度。耕地、重要的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等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镇(办)政府申报,镇(办)统一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生态补偿资金,由镇(办)政府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其他组织和个人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通过相关部门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时要求提交申报表、生态保护责任承诺书等材料。县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镇(办)政府,镇(办)政府将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账后15日内转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财政部门将申报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审计部门对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生态补偿对象未按承诺书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县财政部门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2年内不得获取生态补偿资金。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