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迟延交房引纠纷 法官现场化矛盾

24.08.2015  19:01
        陕西法院网讯    8月7日,一套本应在四年前就交付的房屋在蓝田法院的积极协调下终于交付,业主和开发商重新握手言和。

        2008年11月30日,原告杜某以其妻蔡某名义与被告陕西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房款215583元,双方约定2010年12月30日交房,但期限届满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2014年初,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迟延交房违约金。该案经蓝田法院和西安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执行阶段,因原告拒收房屋,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房屋阳台封闭,并支付2014年1月13日前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原告不但未领取违约金,而且还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后房屋一直未交付。2015年6月1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将达到约定装修标准的房屋向原告交付,并支付2014年1月14日后延期交房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对立情绪极大,原告因被告迟延交房四年之久,自己多次诉讼维权心存怨气,被告认为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是原告无理不收房。为有效化解纠纷,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消除彼此怨气。在掌握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原告的实际想法后,积极组织双方于2015年8月7日对房屋进行了验收交接,原告在验收房屋后露出了笑容,被告也表示会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至此双方的矛盾彻底化解,并约定近日将领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