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至少26名官员因"毒豆芽"被追责 举证喊冤
“毒豆芽”真的有毒吗?现在不仅关系到芽农的清白,也直接影响到监管者的命运。
在陕西省汉中市,当地人酷爱热米皮,而作为米皮的底菜,豆芽自然成为常见食物。于是,芽户也较为集中。
然而,在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下,各地重典治乱,“毒豆芽”则频频成为被“扫荡”对象。
2013年至今,陕西省汉中市因“毒豆芽”被判刑的芽农多达60余人。而仅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事实上,这些数字仍在继续攀升。
随之而来是监管官场风暴。陕西、河北等地质监、工商系统官员相继因监管不力接受调查,其中部分已被起诉判刑。
12月19日,陕西多位正在接受调查或已被判刑的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证实,陕西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此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2014年9月,澎湃新闻连续刊发多篇报道,指出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直接后果是,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事实上,在多位受访的农药毒理学专家看来,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没有太大争议。
“毒豆芽”让原本属猫鼠关系的监管者和芽农站在了同一战线,成为了命运共同体。而“毒豆芽”或将被正名的趋势,成为了他们洗脱罪名的“稻草”。
“还芽农清白我们才能清白”。多位被查的汉中市质监系统官员表示,希望因他们涉嫌渎职的案件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专项行动面临案源压力
在被查官员之一、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胥超看来, “毒豆芽”风暴源于一场公安部的专项行动。
2013年1月25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按照行动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食安、农业、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加强联控联查。
此次专项行动背景是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行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围绕食用油、肉类、酒类、调味品、民俗特产等节日市场热销食品,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根据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在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的同时,也要迅速破获工作中发现和举报的小案件。
专项行动很快就见成效。根据通报,行动不过10天,截至2013年2月4日,全国仅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2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50余名。
“上级部门给的压力很大,但又一直找不到案源”,陕西省汉中公安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办案民警向澎湃新闻回忆,汉中市为此还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整治小组。
一位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汉中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回忆,2013年4月左右,其所在质监局开始配合当地警方开展对食品安全领域检查,但摸排之后“一无所获,没有找到案源”。为此,当地警方还专门召集质监、食药等部门座谈,主要还是寻找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案源”。
案源重压之下,“毒豆芽”很快进入了视野。
“跟风”整治
“当时宁强公安机关进行了一次摸排,但没有找到很好的线索”,胥超称汉中市下辖的宁强县同样面临了案源压力,不过很快,宁强县发现汉台区正在办理的“毒豆芽”案,“挺不错”。于是,宁强质监部门配合当地警方对辖区内的豆芽生产户开始进行检查。
“我们当时只是想借助警方的力量,把豆芽生产户规范一下,没想到最后上升到犯罪的高度”,胥超认为,打击“毒豆芽”的整治行动,有“跟风”的味道。
前述汉中质监系统官员也表示,“当时我们觉得豆芽生产户都是‘黑作坊’,难管理,就把这个线索报了上去”。
据前述汉中公安部门的办案民警介绍,汉中方面一筹莫展之时,获悉其他市县正在办理“毒豆芽”案,也开始着手,而两篇公开报道更坚定了当地办理“毒豆芽”案的决心。
首先是轰动一时的“沈阳毒豆芽事件”。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蹇屯村农民蹇明志、杨桂荣夫妇等人自2008年开始,在沈阳长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2011年12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定蹇明志、杨桂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同案的另三名被告人也均获刑。
更早之前的2011年5月8日,汉中市广播电视报记者暗访莲花村豆芽生产户,刊发《汉中豆芽还敢吃吗?》,报道称汉台区莲花村豆芽生产户使用“‘三无产品’增白剂和无根豆芽生长剂”;并援引农科专家观点称,“无根豆芽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其主要成分是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有致癌致畸作用”。
至此,既有“毒豆芽”判决先例,又在汉中发现过“毒豆芽”,对于面临案源压力的汉中来说,扫“毒”风暴,万事俱备。
扫“毒”风暴
陕西汉中,因当地市民爱吃热米皮,而豆芽作为米皮的底菜,一直拥有较高消费量,随之而来的是生产豆芽的农户较为集中。仅汉台区铺镇的莲花村就有30余户村民制发豆芽,日产豆芽数千斤,该村一位老人讲告诉澎湃新闻,当地村民制发豆芽长达30余年之久。
据当地媒体《华商报》报道,2013年7月15至17日,汉中市汉台区、西乡县、宁强县警方展开专项突击检查,共端掉20家“毒豆芽”作坊,抓获23名嫌疑人。其中汉台区质监、食药监、公安、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联合行动,在莲花村村李某、周某、翟某等10人家中当场查扣成品豆芽共计1220余千克。
另据《陕西日报》2014年2月15日报道,2013年以来,汉中市在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整治豆芽生产销售行业,全市共清查331家豆芽加工作坊,收缴“毒豆芽”130余吨,刑拘75人,72人被依法起诉。
澎湃新闻了解到,在这一轮扫“毒”风暴中,莲花村17户芽农20人获刑6个月到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2至4万元不等的罚款。
波及监管者
扫“毒”风暴并且止于芽农,很快波及监管者。
《华商报》报道称,2014年9月,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台分局局长邱某、副局长苗某、食品生产监管股股长马某等三人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汉台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原因则是不认真履行豆芽监管职责,致使大量“毒豆芽”流入市场。
12月19日,陕西多位在接受调查或已经被判刑的官员向澎湃新闻证实,陕西全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毒豆芽”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作为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的胥超亦被调查。2014年12月12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胥超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当时由公安机关牵头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不管是市上、还是县上,我们开会时,意见都是统一的,就是想借助他们的力量,把食品市场整个肃清一遍。我们当时带着公安机关去检查,经常半夜过去查,但最后结果出乎我们意料,豆芽生产户被判刑了,我们这些出工出力的人渎职了。” 胥超对澎湃新闻说。
审判
12月19日上午9时,陕西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台分局副局长苗贵喜坐在了汉台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于今年10月因涉嫌食品监督渎职罪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方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100余万斤“毒豆芽”流向市场,对群众健康造成了“较大隐患”。
公诉方指控,2011年5月4日,汉台分局下发通知,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豆制品和豆芽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和滥用非食用物质加工豆制品和豆芽的作坊。2011年5月16日,汉中广播电视报刊发了“汉中豆芽还敢吃吗?”的报道后,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定汉中市质监局对豆芽生产进行监管。但苗贵喜在监管中,未进行抽样、查封、处罚存在问题的豆芽生产户及豆芽。
公诉方还提供了莲花村已被判刑的20名芽农的书证,指出质监部门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仅在2011年对豆芽生产户进行过为数不多的几次检查后,未对莲花村芽农进行过检查、查封、处罚工作。
苗贵喜在庭上称,因为对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尚没有标准,无法判定豆芽“合格与不合格”,所以当时无法对芽农作出处罚。
第156号公告
办理“毒豆芽”案,一份公告不得不提。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下称“第156号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内的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也禁止使用。
检方对苗贵喜的指控依据与胥超几乎雷同。判决书指出胥超在担任纪检组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期间,“未按要求对宁强县汉源镇范围内豆芽生产户进行宣传告知并检查、巡查,其履职不到位,致使25万公斤添加有‘无根豆芽生长素’的豆芽流入市场。
胥超告诉澎湃新闻,检方所指控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依据包括:一是根据第156号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添加剂。二是依据已经判决生效的“毒豆芽”案件,作为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证据。
胥超称,检方的另一根据是2014年10月15日,陕西省高院和高检印发的《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但让他不解的是,检方在庭审时出具了该份纪要作为依据,但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除了对涉案的“毒豆芽”数量提出质疑外,胥超及其辩护人认为,第156号公告只是要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6-苄基腺嘌呤,并未指出该物质是有毒有害的,生产出来的豆芽目前也无法证实是有毒有害食品;另外,豆芽的归属性质上,豆芽应该属于芽苗类蔬菜的农产品,而不属于加工食品,以加工食品的标准来衡量农产品,本身就是错误的。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11月,陕西省食安委办公室已经提出,“我办认为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蔬菜)”。
神秘“毒物”
在诸多“毒豆芽”的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澎湃新闻9月27日曾刊发报道,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
9月9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协会秘书长吴月芳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写信,为上述两种物质“正名”。
吴月芳指出,“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从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后者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豆芽制发的“无身份”直接导致“无标准”,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让一线司法人员有些“凌乱”,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
“无毒”辩护
苗贵喜的辩护律师张明辉出具了10份书证,以证实豆芽属于农产品而不是食品,以及证明6-苄基腺嘌呤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依据不足等。张明辉提供书证时指出,2004年,原卫生部给北京市卫生局的《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指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苗贵喜及其辩护人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认定豆芽属于农产品,而非加工食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28大类加工食品范畴,欲进行无罪辩护。但公诉方当庭表示,豆芽是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目前还存在争议”。
或已提起公诉、被判刑的多位汉中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当自己置身于案件之中后,回头对“毒豆芽”案件重新审视,发现判处芽农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没有依据的”,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添加有6-苄基腺嘌呤生产出来的豆芽是“毒豆芽”。
“毒豆芽”之“毒”从何而来?除了第156号公告,还涉及一份为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是于2011年9月30日发给质监总局的,复函中指出,4-氯苯氧乙酸钾、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份复函也是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官员做无罪辩护的关键证据之一。
在苗贵喜辩护律师出具的书证中,还有一份 2013年8月12日国家卫计委回复相关人士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政申复(2013)2306号),告知书中解释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将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列为附录C中,按照标准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该物质已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故将其删除,而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
另一份书证显示,今年5月8日,国家卫计委给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卫政申复(2014) 0298号)中又指出,经查,6-苄基腺嘌呤未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毒豆芽”有毒吗?
尽管6-苄基腺嘌呤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被认为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在多位受访的农药毒理学专家看来,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没有太大争议。
苗贵喜的辩护律师还指出,今年11月20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关于豆芽检验报告说明的复函》中提到,“我院于2013年6月陆续收到质监、公安等部门要求对豆芽6-苄基腺嘌呤进行检测的委托,由于国标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中无6-苄基腺嘌呤限量规定,我院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仅提供6-苄基腺嘌呤检测结果,不做判定”。
庭上,公诉方并未提供6-苄基腺嘌呤的毒理性相应的临床报告。
此前,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教授汪良驹告诉澎湃新闻,无根豆芽素的作用在于抑制根的生长,让下胚轴长得更长,地上部分长得多又比较嫩,营养价值更高。
前述汉中公安部门办案民警向澎湃新闻透露,当初在办理“毒豆芽”案件时,汉中检察机关一直在向公安机关索要有关6-苄基腺嘌呤及“毒豆芽”的毒理报告,但因检测机构不予做出判定,相关依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迟迟未能提供。
“但不知为何,后来检察机关不要了”,该办案民警说。
不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专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效敏曾提醒澎湃新闻注意,尽管无根素低毒,但部分芽农在制发过程中可能还添加了其他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这在一些判决书上并非都能体现。
但是,在汉中市已经判刑的一位芽农的判决书中,除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钾以外,并未提到其他物质。检方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书证资料中也仅提到了6-苄基腺嘌呤在豆芽中的残留量。
命运共同体
如果不是一同站在被告席上,监管者或许很难会为芽农喊冤。然而,面对极具争议的“毒豆芽”案件,监管者和芽农站在了同一战线上,成为了命运共同体。
多为受访的质监部门官员告诉澎湃新闻,自己食品监管渎职罪名成立的前提就是让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毒豆芽”无毒,芽农无罪,成为洗脱罪名前必须跨过的一道坎。
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向澎湃新闻回复,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毒豆芽”的法律争议进行研究。11月10日,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刑庭近日向她口头回复称,“非常重视,正在研究中”。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意味着有“实质进展”。
11月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产品标准相比,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
吴月芳表示,将“6-苄基腺嘌呤”正名为“允许使用物质”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但她强调,这仅仅是第一轮讨论的结果,接下来还将进行多轮讨论和意见征求,草稿最后能否通过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审定,还是未知。
12月17日下午,莲花村村民刘桂萍与邻居搬来小凳,坐在门口聊天,一脸惆怅。他的丈夫王金成此前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8个月,今年上半年刚出狱不久,又于今年9月再次被警方带走,原因还是生产“毒豆芽”。
2013年8月12日,48岁的钱建春被警方带走,后因“毒豆芽”被判刑6个月,罚款20000元。钱建春至今也不能完全说出6-苄基腺嘌呤这个拗口的名字。
“就那个6什么嘌呤,我们自己都吃这个豆芽,也没见吃出啥问题”。钱建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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