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西安一行政案件原告诉求被驳回

28.09.2014  10:34
        9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最终以白某起诉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当庭宣判驳回白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通过本案的审理,厘清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起诉期限及当事人如何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等问题。

        2005年白某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2006年白某与“杨某”共同前往西安市某区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登记双方均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出示了身份证件。西安市某区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规范,查验了相关证件后,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2013年10月后白某与“杨某”无法取得联系,2014年3月向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经全国公安网信息查询,杨某结婚时所用身份证号码姓名不是杨某”。白某遂认为西安市某区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审查职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白某起诉是否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婚姻登记行为从登记开始,当事人对其内容、后果应是明知的,该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对于婚姻登记行为的相对人,起诉期限应以登记之日为起算点。因婚姻登记行为不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是5年。本案中,白某与“杨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白某于2014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确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故一、二审法院驳回白某之起诉,是正确的。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二审法院同时为白某指明了救济途径,告知白某可提起离婚诉讼,解决其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