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巧用“黑名单”机制破解执行难案

16.05.2016  17:58
        陕西法院网讯    为破解执行难题,打击债务人逃避、规避债务行为,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将受到信用惩戒。据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被老百姓称为“失信者黑名单”。近期,西安中院执二庭就巧用这一机制执结了一起典型案件。

        温某某、王某某与陕西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该公司向温某某、王某某支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30余万元。2015年10月,西安中院执二庭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数次传唤该公司负责人到庭,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没有能力履行,其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并以此为由数次拖延执行且始终未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进行“四查”,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2016年4月,了解到被执行人开发地产项目正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信贷业务,执行法官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迅速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上网公布仅三日,银行系统便停止了对该公司融资信贷业务的审批。公司负责人心急火燎赶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要求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于当日筹措资金支付了包含本金、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在内的全部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7038615.9元,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是西安中院执行局积极开展百日执行会战,利用失信信息平台执结的首例案件。今后西安中院执行局还将形成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使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工作氛围,切实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