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昨通报7件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8.01.2015  15:40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发布消息,通报西安市7件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关于秦岭生态保护的案例较多。

这七件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只是西安市法院今年以来受理和裁判的大量涉环保案件中的典型代表,是继去年出台《为西安市治污减霾、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十项措施》(简称“十项措施”)的具体落实。

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包括:孙华、刘学春、夏仕红、周龙学、何其富、邓升贵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孙华于2012年11月上旬纠集刘学春、夏仕红、周龙学、何其富、邓升贵到户县太平乡邢家岭黄羊坝附近山林捕猎,其六人共同用钢丝制作钢套,放置于动物经常出没处。孙华持枪打死斑羚2只,夏仕红持枪打死斑羚1只,从钢丝套上拣回被套死的斑羚2只,捕获后,将斑羚剥皮分食。同年11月18日至21日,孙华、夏仕红、周龙学、何其富又在户县太平乡邢家岭黄羊坝附近山林,持购买的“松鼠”牌猎枪一把,捕杀斑羚2只,夏仕红与何其富从钢丝套上拣回斑羚1只。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孙华等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

高文鹏土地违法案

2010年10月,被执行人高文鹏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滦镇街办石峡沟村土地(系基本农田)2.286亩建房。截止调查之日,3间2层砖混房及3间2层钢构房已建成,建筑物占地面积0.285亩。2014年4月9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条例,对高文鹏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地处以罚款共计22800元。2014年5月9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高文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高文鹏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7日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安区法院裁定认为,高文鹏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

姚文科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0年4月,姚文科在未依法取得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户县涝峪八里坪村四组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2010年11月3日、24日,户县余下镇国土资源所分别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房屋仍建起,该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业用地。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姚文科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2、对其违法占地3.5亩的行为处以罚款合计46660元。在法定期限内姚文科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只是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处罚决定第一项。户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户县法院申请执行。户县法院依法准许,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