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西安中院邀请专家解读立案登记制改革
立案登记和立案审查的区别在哪?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为了打破老百姓告状难、立案难的困局。西安中院立案一庭庭长邢锐飞认为,立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内容繁多,实际上把开庭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提到了立案阶段,这样就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法院只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邢锐飞认为,立案登记制解决了群众告状无门的难题。他还介绍说,西安中院立案大厅原来各个“立案审查”的窗口已经全部改成了“民事立案”、“行政立案”等,为实施立案登记制做好了准备。
法院会来案必立吗?
“立案登记制旨在降低立案门槛,保护当事人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来案必立,所立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范围。”邢锐飞告诉记者,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上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的,都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登记立案时,原告提供的材料只是他单方的材料,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业务庭发现材料虚假,依然可以驳回立案。”西北政法大学张西安教授告诉记者,在一些虚假、恶意诉讼里,原告不是为了胜诉,而是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一旦发现,都将依法处置。“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当事人也应该诚信立案,依法行使诉权。”
“诉讼不是解决纠纷唯一途径”
“立案登记方便案件顺利进入诉讼途径,但是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张西安教授认为,降低老百姓进入法院的门槛,并不是为了鼓励老百姓打官司。相对于调解、仲裁等方式,诉讼的周期长、成本高,而且专业性很强。
“有时候进入诉讼程序,会把‘小事变大’,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救济方式。”张西安教授还提醒当事人,成功立案和打赢官司是两码事。当事人应该在诉前对案件进行评估,对诉讼要有理性的分析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