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对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实行备案管理

17.01.2015  23:34

陕西 传 媒网讯 (记者 李艳 通讯员 王晓东)日前,西安市运管处决定对全市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业户实行备案管理。

西安市运管处要求,全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原通过许可审批程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的经营业 户,相关证件于2014年底废止。自2015年起,对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 关备案手续,符合备案规定的企业及所属从事汽车租赁车辆配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和《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证》。通知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 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租赁车辆备案证件应与汽车租赁企业名称相一致,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备案证件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 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租赁车辆退出市场时,应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上缴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