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局召开《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宣贯座谈会

05.04.2017  19:23

  3月29日,西安局组织寄递企业召开座谈会,宣贯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寄递安全“三项制度”。 

  西安局对《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协议服务定义、原则、寄递企业和协议客户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西安局要求,一是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协议用户不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留存复印件的,或发现企业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或曾因交寄违禁物品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得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和提供协议服务。二是寄递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告知协议用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内容一致。三是寄递企业于4月15日前将企业协议客户资料建档后向西安局进行备案,明确抽样安检的适用对象与抽样比例,对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进行过机安检,对协议用户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邮件、快件,寄递企业必须全面过机安检。 

  下一步,西安局将通过文件再宣贯、座谈促效果、检查督落实等方法确保《办法》的执行到位,进一步规范寄递安全“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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