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07.12.2015  16:36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10月下旬,西安市财政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了《西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一次自然灾害根据致损程度,划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四个等级。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在中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负担。一般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区县自行负担。较大自然然灾害主要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配套,救助范围和标准为:1、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每人一次性补助230元;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名5000元;3、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或严重损坏每户补助15000元,一般损坏需修缮每户补助1500元;4、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每人一次性补助60元;5、因灾冬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中省市县资金总量届时确定;6、市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用于采购和储备管理市级救灾储备物资。

另外,对于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在财政厅、民政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市县配套资金标准基础上,西安市在所定《办法》中又进行了大幅提高。其中应急救助从省级规定的每人一次性补助市级安排10元提高到30元,倒塌农房恢复重建资金从省上规定的市县安排每户5000元提高到15000元,损坏农房修缮资金从省上规定的市县每户500元提高到1500元;冬春临时生活救助从省上规定的市县每人15元提高到30元;旱灾临时生活救助从省上规定的市县每人10元提高到30元。

该《办法》规范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救助原则,健全了与中省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市、县(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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