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机制

03.09.2016  03:30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日前,西安市食药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出台了《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西安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该单位相关人员: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及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拒绝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协查案件较多、影响较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当出现发生较大(Ⅲ级)及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发生重大药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等情况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约谈。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约谈。

办法》要求,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迅速进行全面整改,并根据期限将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记录表及企业整改情况报告等,一并载入监管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办法》还规定,被约谈1次的单位将在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被约谈2次以上的单位将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被约谈人员。(西安市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