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低保标准普遍提高

17.12.2015  10:52

根据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西安市统一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200元/人·年,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外,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市上统一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65元/人·月,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3个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0元,即由3180/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阎良、临潼、长安、高陵、户县、周至、蓝田每人每年增加140元,由3060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9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即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65元/人·月;高陵、户县、周至、蓝田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由480元/人·月提高到565元/人·月。城乡低保标准的普遍提高,直接增加了困难群众的收入,提高了群众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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