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下月25日起正式施行

29.04.2016  08:53
 

  5月25日起《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西安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根据西安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有稳定就业或合法住所居住半年以上都可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证每年应进行一次签注

  符合条件者申领居住证时,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若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须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而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近期照片、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日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证签注,申报居住证签注时,本人或代办人须提交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换领。在申领居住证、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申报居住证签注的过程中,免收费用,而申报补领、换领居住证,则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之前发放的居住证继续有效

  截至目前,西安市已发放居住证160多万个,对此,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公安、人社、房管、教育、发改、民政、卫计、财政、税务、交通、司法、社会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办法中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还在另行制定当中。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