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五项举措规制“红头文件”

29.09.2014  16:5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求,2014年9月10日,西安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呈现五大亮点:

一是建立“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加大对红头文件源头监管力度。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列编“”字文号,赋予了规范性文件新的内涵和新的要求,给红头文件戴上“紧箍咒”,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严守“规矩”、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依法公布,对未经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也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从而有效地遏制了红头文件的“满天飞”现象。

二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让 红头文件 的内容能够充分接“地气”,体现民意和民智。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要求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开门纳谏”的民主意识;同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确保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切实得到执行。

三是建立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让红头文件不再“超期服役、带病执行”,强化全程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由于在国务院决定出台前,西安市原办法规定的备案期限为30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中的有关规定,此次修改决定将备案期限由30日修改为15日。同时,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现象发生,此次修改决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不仅减少了因规范性文件超期执行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便于执行部门发现问题后能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是专设发布平台,方便群众查阅和使用,强化政府依托规范性文件在促进西安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引导和为民服务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依法公布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一项重要政府信息,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手段,此次修改决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机关和政府部门敢于接受群众监督的信心和决心,也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五是建立问责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供考量依据。 依法行政工作是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省考指标,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建立问责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能够夯实责任主体,细化考核内容,从而实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