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9月25日起商品房调价前须申报

23.09.2017  11:33

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商品房项目办预售许可证前或已办证未售住房调价要申报

记者获悉,西安市物价局昨日发文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的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就西安市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做出通知。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价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售价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进行公示。

不得在房价外另收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记者毛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