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湿地保护条例》:在湿地取土抽水均受处罚

25.11.2016  11:04

  航拍灞渭湿地美景 记者 谢伟 摄

  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显著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改善效能。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无序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现象时有发生

  被许多人称为“地球之肾”的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公众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无序开发利用湿地资源、随意开垦、盲目改造、肆意破坏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湿地面积锐减,湿地功能严重受损或丧失,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安全,严重侵害了生态环境。

  此次,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后的《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从总则、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湿地保护进行了规范。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监管

  《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湿地日。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建设活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内,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防洪抢险外,不得从事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湿地内擅自捡拾鸟卵最高罚500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围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罚款;擅自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处5000元罚款;截断湿地水源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金额的1倍至3倍罚款。记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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