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一抢一盗如何认定?

05.11.2015  01:43

2015年8月9日,在西安市粉巷潮人会所门口,犯罪嫌疑人宁某发现坐在地上睡着了的醉酒被害人胡某,遂心生歹念,伙同刘某一起预谋盗窃被害人胡某的钱包。宁某偷偷将被害人的背包拉开,从里面拿出钱包扔给了在一旁的刘某。宁某欲逃离现场时,被胡某发现并紧抓宁某,宁某随即对胡某进行殴打。刘某见状,将所盗得的钱包扔还给被害人,谎称是在路边捡拾所得,被周围群众识破并被控制。随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宁某、刘某抓获归案。

不久,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审了涉嫌抢劫的宁某、刘某。在检察官详细询问二人事情经过时,宁某承认了当天盗窃褚某钱包并承殴打褚某的事实。但刘某称其当时只是偷了褚某钱包并没有参与殴打褚某。

在刑事案件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要依据客观事实,认真把握犯罪的特征等,做到定罪准确,有法有据。在本案中,综合全案的情节来看,宁某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对褚某使用暴力,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即抢劫罪)定罪处罚。刘某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可是为什么二人同样都是盗窃行为,但是认定罪名的时候会有如此大的差别,一个是盗窃,另一个却转化成抢劫了呢?原来,是因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

对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认定,第一方面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在本案中,宁某已经和刘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第二方面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在本案中,宁某在与刘某盗窃完被害人的财物后,当刘某被被害人抓住之际,宁某本应和刘某主动承认错误,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但宁某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攻击,已经构成了转化的目的条件;第三方面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本案中,当宁某看见刘某被被害人抓住时,就在盗窃的作案现场对被害人故意实施了殴打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二人都是一起盗窃,但是就是因为宁某在当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加重了自己的罪行!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民众,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要想着不劳而获,更不能谋财害民,只有用自己的双手辛勤劳动才能为自己带来属于自己的财富!

(作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刘晓溪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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