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机制

20.11.2015  08:05

近期,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以“五个注重”为主要内容,建立了“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机制侦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细化标准 流程,注重统一认识。 主动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制定了《长安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办法》。该《办法》从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行为、家庭情况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五种社会危险性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和综合评估,将每一项设置高、中、低三种风险值,通过量化社会危险性的因素综合评估,依据告知权利、调查核实和分析评定等六个程序,最终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落实 两个要求”,注重相互配合。 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必须说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检察官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时将“有无社会危险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分析阐述。

依托“三级通道”,注重以理服人。建立“三级说理通道”,要求在作出因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捕的决定前,检察官须与公安民警当面陈述不捕的事实和理由;如有疑问,侦监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理由;如仍有异议,分管副检察长再详细说明理由,最大限度地消除与公安机关在逮捕必要性认识上的分歧,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注重听取意见,畅通表达渠道。 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以及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对于重大敏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媒体监督员、法学专家等的意见。通过开门纳谏,及时了解多方当事人的意见,畅通当事人表达渠道。

强调综合评估,彰显社会效果。 制作《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评估表》,对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因素进行满分为10分的综合评估考量,根据所得分值,决定对其是否批捕。如犯罪行为在当地引起公愤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社会危险性就较大,其分值认定为8-9分之间的高分,必须予以逮捕。反之,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可认定为低分,据此可以不予逮捕。该院通过种方式已成功促成9名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作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秦红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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