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逸强:当前规范司法行为应着力解决好的四个问题

10.06.2015  18:47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具体行动和重要举措。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中,笔者对于制约影响规范司法行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思考,认为当前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规范司法行为应抓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贯彻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操作规范,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它吸收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文件的内容,充分反映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检察改革的最新成果,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强调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执法办案流程进一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尽管最高检察院在2013年已全面部署全员培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没有完全入于脑,践于行,因此,贯彻执法规范,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任务,务必长抓不懈,尤其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更应抓好执法规范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司法行为应解决好网上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3年年底,最高检察院决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简称网上办案)运营一年多来,对提升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软件设定尚不科学,办案流程尚需完善,从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还需修改、完善:

  1、规范公诉部门报捕案件用印操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5条规定:“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同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公诉业务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在一审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可以直接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经层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入卷,再通过移送文书功能将该文书发送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的用印,应是本院公诉部门印章,但软件设定的用印却是本院印章,造成公诉部门此致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文书,必用本院大印才能生效,实属不妥,应予修改。

2、规范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环节操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并答复请求人”。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设定该节点,显得系统不够完善,应将该节点补充完善。

3、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操作流程。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但退回补充侦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继续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受理后,继续审查起诉;二是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如补充侦查时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属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侦查机关依照自己的权限,依法终结了案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实际上,此类案件在侦查机关已终结,不会再移送,但软件无此节点,造成此类案件始终挂在退回补充侦查节点上,因此,建议将后一种情形补充到软件中。

4、规范撤回起诉案件操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9条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当然,对撤回起诉的自侦案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无操作流程,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9条有一定关系,若要修改软件,必须先修改第459条,因为第459条没有规定自侦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诉部门建议自侦部门重新侦查,实际上,这是规则的疏漏造成的,应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修改完善时应对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再论证,因为自侦案件要经过人民监督员评议、上报上级院审批等环节,根本不可能在三十日以内办结。建议在修改软件的同时,一并修改规则的相关章节。

5、规范人民法院退回案件操作流程。按理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非管辖问题,人民法院无权退回。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承办人、审批人的合力疏漏,或者承办人、审批人均认为管辖无问题的案件,起诉至该法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而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软件未设定该节点,造成案件无法流转。故应在软件上增补该节点。

6、规范商请管辖案件操作流程。商请指定管辖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对应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商请指定管辖,上级法、检两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下级法、检两院执行管辖决定,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网上办案系统操作很流畅;另一种情形是下级法院受理后,因某种原因致使受理法院无法审理,下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经审查同意下级法院的意见,遂商请同级检察院指定管辖,这一情形比较少见,理论上应该存在。但同级法院将商请指定管辖函送至同级检察院案管办立案,案管办经审查,发现无法在网上办案系统登记立案,经请示省院案管办,仍无解决办法,现案件无法通过网上办案系统登记。故应在软件修改时增补该节点。

7.在侦查监督工作环节,还存在问题。如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要求应当书面通知本院监所部门,而新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

8.2007版检察业务统计系统与2013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存在多处不配套,不衔接,影响了正常的统计和网上办案工作。

三、规范司法行为应解决好“考评细则”制约影响依法办案问题

当下蓬勃开展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既要保障检察机关不受党政等机关的不当干预,也要保障检察权在司法系统内部能够真正按照司法规律独立自主运行。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坚持检察业务这一主题,围绕检察业务,科学规范“考评细则”,坚决将那些违背司法规律、偏离检察业务的指标剔除掉,除了保留若干必要的、硬性的业务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诸如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等,应该仅作为参考,因为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也在开展规范司法活动,这些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肯定也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我们的考评如果过于强调对这些活动的监督,最大的可能就是数字不真实。同时,对于法律设定的情形,考评时不能一律杜绝,而应允许一定的量存在,如起诉后,可能出现因入罪标准有变、证据发生变化、法检两院意见产生分歧等原因而无法下判的案件,只有撤回起诉和法院宣告无罪两条途径,权衡利弊后,只能选择撤回起诉,若考评坚决杜绝撤回起诉,则只能被法院宣告无罪;若不想被宣告无罪,就只能撤回起诉,但考评坚决杜绝撤回起诉,办案单位就无所适从。

四、规范司法行为应解决好执法理念问题

要规范司法行为,就必须剔除错误的执法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地方陆续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冤假错案。这些案件,有的是受当时有罪推定理念的影响,重口供、轻证据,甚至搞刑讯逼供造成的;有的是明知证据不充分,也作出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发挥好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作为检察干警就要端正司法理念,始终坚持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规范,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坚决剔除有罪推定、主观归罪、疑罪从轻等错误理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刑诉法的全面实施。同时,要做到办案和信访并重,把化解社会矛盾和司法办案有机结合起来,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廉洁办案,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体现到执法办案中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逸强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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