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格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行为

29.10.2018  10:41

我省严格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行为

10月27日,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在推进生态环保督察(查)整改工作中,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谋划,精准施策,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打击的是违法企业、“黑色”增长,扶持的是合法企业、绿色发展。各地各部门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大气污染强化督查整改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生态环保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将加快发展、转换动能和改善环境、保障民生紧密结合,努力实现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从9个方面明确提出,严禁各地各部门在环保督察整改中实施“一刀切”。在工程施工方面,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确需停工整治的,要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集中停工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等项目,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采暖季期间,严格执行有关“禁土令”要求。

在生活服务业方面,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行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无合法手续,且环保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进行整治,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在养殖业方面,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养殖场,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养殖场,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场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在特色产业方面,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以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

在工业园区方面,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采取一律停产的整治方式。对于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的,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在采石采砂采矿方面,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绝对禁止。

在城市管理方面,对于群众反映的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等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加强常态化管理,解决好此类问题。

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方面,小微企业只要达标排放,应当支持发展;不产生污染的企业不得列入“散乱污”;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应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在“调峰调控”方面,各地要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分级分类管控,对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以及不涉及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精准制定调峰调控方案。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或出台文件时,要把实际情况研究透彻,找准问题,把手段和目标分清楚,切实做到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地各部门既要立行立改、加快解决存在问题,又要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政策配套,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生态环保领域“一刀切”突出的地区和行业开展专项督察,对有关突出问题移交纪委监委从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