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要条文

07.04.2017  20:24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向公共文化服务捐赠和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规定。

        一、  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是捐赠人自愿、无偿的奉献行为,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许多国家对慈善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明确将文化事业列为公益事业。向公共文化服务捐赠的个人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一)捐赠途径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捐赠人只有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法没有规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需要依照企业及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来管理基金。《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定。

        社会组织是政府以社会化机制和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依靠力量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培育和发展文化类非营利组织;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本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

        一、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将社会组织的形态界定为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服务、咨询、沟通、协调的文化类社会中介组织,扮演着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鼓励和支持

        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发育程度低、单位数量少、发展不够规范。真正符合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比较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要求的社会组织还很少,多数还不能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需要宣传普及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其次,简化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手续。第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资金向社会组织倾斜,拓展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第四,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和指导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领域提供了有效路径。

        社会组织的性质是非营利组织。为了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各国往往对其获得的捐赠或运营产生的收益有税收上的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解读人:杨永恒,清华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