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起纠纷 一时冲动悔晚矣

18.05.2015  19:23
        陕西法院网讯    吃饭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然而就因几句口角,引发争执致他人受伤,实在得不偿失。5月18日。宜川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吃饭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周明明向原告兰涛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11.2元。

        2014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兰涛正在宜川县城某超市门口吃羊蹄时与酒后前来吃羊蹄的周明明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周明明遂端起羊蹄汤盆浇在兰涛头上及身上,当即造成原告兰涛大面积烧伤,由于伤情严重,兰涛先后转往两家医院进行治疗,住院8天。经诊断,兰涛为3%颜面部、颈部及右前臂II度烧伤。后经派出所现场调查、查明事实后,对周明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周明明虽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赔偿相关费用,但是对于费用等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进而被告出手将羊蹄汤浇在原告头上及身上,致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和人身权,已经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亦表示认可,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