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提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18.11.2014  16:47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五部门就提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近日出台新政策,决定自2014年起,不分农村和城镇,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 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仍然按相关要 求执行,也就是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五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医疗、养老保障方面将符合 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 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 范围。

鼓励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对失独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提供一次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鼓励和 支持各级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绿色通道,逐步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就医条件。

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农村失独家庭 夫妇安置在敬老院生活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敬老院。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 低保政策。

通知》指出,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免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