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复旦投毒案激辩利于司法正义

11.12.2014  14:34

  不少围观者从专家证人提出死因新解就预言此案要翻盘,未免太过武断。法官免不了要对控辩双方提交的“原材料”进行一番审视和取舍。最终完成“正义”包装的,仍是法官。

  8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且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则连抛新证,指黄洋另有死因,要求法庭重新鉴定。

  看庭审直播,此案控辩激烈程度为近年来所罕见。昨日庭审逾13小时,直到临近子夜的23时30分左右才宣告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从整个刑事司法程序来看,此案自去年4月1日事发,到昨日已超过21个月。对比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18年前,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61天后即被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死刑案件在刑事程序期限上的拉长,彰显出司法在这类最严重罪案上的谨慎。以历史视角来观察,这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庭上激烈的控辩交锋同样是司法文明的足音。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而成为被告人,他在道德领域已承受了千夫所指,但他在法律领域,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他有权自我辩护,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竭尽所能为委托人辩护,并试图为委托人争取最低的刑期,这也是司法的常态。

  不过别忘了,法庭上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有控方。基于辩方的新招迭出、咄咄逼人,控方的表现同样可圈可点。当林森浩的辩护人邀请到资深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对黄洋死亡原因的新解时,检方则抓住胡志强并未参与尸体解剖,其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反问专家证人:“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根据它出具结论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这一关键辩论也为法庭所重视。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内容,不属鉴定意见,应“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不少围观者从专家证人提出死因新解就预言此案要翻盘,也未免太过武断。

  在控辩审三角架构下,作为刑事案件的庭审,由法官中立主导。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呈堂的证据材料,都可视为“正义的原材料”。最终完成“正义”包装的,仍是法官。当然,法官免不了要对控辩双方提交的“原材料”进行一番审视和取舍。

  在多数情况下,鉴定人已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因为法官并无某项鉴定学上的专业知识去推翻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林森浩案中,黄洋的死因此前已由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出,其结论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对这一鉴定结论,网上一些法医的看法也有分歧。对“复旦投毒案”的二审法官来说,这着实是一场专业水准的大考。

  当然,预测个案裁判结果并不是媒体的责任。作为围观者,我们更应乐见庭审激辩之后司法正义的降临。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