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见义勇为不应有身份之别
在广州,因见义勇为牺牲将获得100万元抚恤金。昨天下午,广州市政府召开第14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并将于今 年实施。(《新快报》3月3日)
广州出台专门《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见义勇为奖励申请的流程、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人员奖励的种类标准,为见义勇为美德提供更加给力的法治护航,诸如只认事发地不看户籍、给予牺牲者百万元抚恤金、首次将保安及辅警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等,不乏新的看点和亮点。
依笔者之见,见义勇为原本不该有身份、地域之别,《办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按照有关人士的解释,“只要是在广州市地域内见义勇为的,不管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都属于《办法》规定之内,但广州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则不属于这个范围。”难道本地市民外地见义勇为不值得提倡和鼓励吗?稍加追问便不难发现存在狭隘的区域观念痕迹。
即使是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理当同样认定为见义勇为,只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务慰问、抚恤金,可以不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慰问、奖励和抚恤待遇。
一段时期以来,认定、表彰见义勇为因身份、年龄、区域等区别对待而引发的争议时有所闻,比如某地一未成年人救人身亡,有关部门出于“不宜提倡”而拒绝授予见义勇为奖;某地一市民与他人一起见义勇为,却因为“平时表现不好”,没有能够出现在表彰、奖励之列,等等,无不受到当事人和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
见义勇为是全社会倡导的美德善举,理当少一些与义举本身无关的条条框框限制,褒奖政策、规范理应尽可能做到更严谨、科学、公正、合理,更具人性化关怀,如此才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崇德向善的热情,更好地培育和呵护人人见义勇为的优良道德土壤。(作者为江苏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