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冒充大师荐股 一年骗434万元

17.03.2017  01:32

  3月10日,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在略阳县法院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10万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成立皮包公司骗股民钱财

  略阳县法院审理查明,5名被告人均属初中文化,经共同商谋,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鸿利”皮包公司,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推荐股票的方式,从中骗取股民的钱财。

  其中,黄某甲冒充大师负责给股民推荐股票,黄某乙在网上购买股民信息及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网络平台虚构“鸿利”公司的名义,向股民群发推荐股票的信息并预留电话号码。

  二人还介绍多人入伙,共同参与诈骗活动。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充当“话务员”,负责与回拨电话的股民进一步联系,以能透露股票内幕信息为诱饵,以交纳盈利分红、佣金等方式骗取股民钱财,在短短1年多时间里,共计骗得434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是略阳县首例特大电信诈骗案,涉案人数众多,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犯诈骗罪 五被告人领刑

  法庭上,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第一被告人黄某甲表示特别后悔,在案发后已经将部分赃款主动退回。公诉机关认为,此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国家在重点打击电信诈骗,应该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黄某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鸿利”公司向股民推荐股票、虚拟投资项目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遂以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黄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黄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姚某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害人也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认同。(记者 周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