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误杀”朱鹮获刑9年 律师称量刑过重将上诉

16.11.2015  16:29

  3男子因“误杀”2只濒危鸟类朱鹮后自首,但法院未采纳三人误杀的辩解,最终判处1人有期徒刑9年,其余2人有期徒刑6年。

  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法院11月13日一审宣判了一起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案件,3男子“误杀”2只濒危鸟类朱鹮后自首,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余2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认为,朱鹮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地是朱鹮分布和栖息地,这是全社会所公知的,认定被告人辩解系误杀的理由不成立。

  丁金坤认为,误杀不排除是被告人避重就轻的狡辩,这要根据证据、社会常识,以及被告人事前、事中、事后表现等来综合认定,但“法院认为‘朱鹮属于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地是朱鹮分布与栖息地,这是社会所公知的’,就推定被告明知是朱鹮而猎杀,有点武断”。

  11月15日,其中一名被告人王忠某的辩护律师宋佩剑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3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这个判决量刑明显过重”。

  公开报道显示,这是2015年发生的第二起朱鹮被猎杀案件。2015年5月23日晚10时许,在陕西汉中市洋县境内,两名男子深夜持枪将一只正处哺育幼鸟期的朱鹮猎杀。

  此外,澎湃新闻11月16日从陕西朱鹮国家级保护区管理局获悉,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仅在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发现的7只朱鹮,经拯救保护,目前我国朱鹮种群数量达1800余只,全球达2000余只。目前保护区内饲养朱鹮134只,野外种群已超1200只。

   判决已是考虑自首后的“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留坝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王孝某、王忠某等携带自制射钉枪,骑二轮摩托车窜至留坝县马道镇等地打鸟,将栖息于树上的编号为K07、K09两只鸟猎杀后装入袋中逃离。

  当晚,三人得知猎杀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朱鹮,由王孝某将射钉枪和猎杀的朱鹮尸体丢弃于留坝县青桥驿镇的河流中,三人逃回重庆市家中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王忠某的辩护律师宋佩剑表示,三名被告不认识朱鹮,是在猎杀之后才得知猎杀的是重点保护动物朱鹮。所以,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并非明知是朱鹮而捕杀,并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外,宋佩剑认为,案发地没有设立一些保护朱鹮的警示标识,朱鹮保护宣传不到位也是引发此案的一个因素。

  但留坝县法院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1988年颁布实施,朱鹮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地是朱鹮分布和栖息地,这是全社会所公知的,因此被告人辩解是误杀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宋佩剑表示,法院考虑到三人有自首情节,因此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年,判处被告人王孝某、王忠某各有期徒刑6年。

  但宋佩剑仍认为,“这个判决量刑明显过重”。

   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非法狩猎罪?

  11月15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中三人射杀两只朱鹮,一个被判9年,二个各判6年,总体感觉量刑偏重。“但最重要的不在于量刑,而是在于定性”,即是否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丁金坤说,被告人是否有“认识错误”是本案的关键,即被告人在射杀时是否知情猎杀的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朱鹮,这成为案件的重大争议。根据国家法律,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必须是故意的,即在明知的前提下,此罪才成立。

  “法院认为,‘朱鹮属于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地是朱鹮分布与栖息地,这是社会所公知的’,故推定为明知。但这有点武断,因为‘众所周知朱鹮是国宝’,与‘朱鹮是怎样的一只鸟、如何辨别’还是有距离的”。

  丁金坤表示,如果被告人是在不认识朱鹮的情况下射杀了朱鹮,那么被告人行为属非法杀害鸟类,但不是非法杀害珍贵鸟类,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个罪名不成立,在法律上应定性过失。但由于刑法中没有“过失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说明,故对于误杀,可考虑定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