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之于公诉环节案件审查

18.03.2015  19:34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调查就是解决问题”,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论断,出自毛泽东同志的经典著作《反对本本主义》,原名《调查工作》,是毛泽东同志1930年  5月为反对当时中国工农红军中的教条主义思想而写的关于调查研究问题的重要著作。在这篇著作中,毛泽东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你对于那个问题不能解决吗?那么,你就去调查那个问题的现状和它的历史吧!你完完全全调查明白了,你对那个问题就有解决的办法了。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告诉我们惟有进行调查研究,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因为“未出门时脑子是空的,归来时脑子已经不是空的了,已经载来了解决问题的各种必要材料,问题就是这样子解决了”。2011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上,专门做了题为《谈谈调查研究》的讲话,讲话中习近平同志将调查研究作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传家宝,明确提出“调查研究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得失成败的大问题”、“什么时候全党从上到下重视并坚持和加强调查研究,党的工作决策和指导方针符合客观实际,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两位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调查研究进行了论述,精辟阐释了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的精神实质、现实意义、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字字千钧,告诉我们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求党员干部将调查研究作为一项基本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将调查研究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大力弘扬我们党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是有针对性的解决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在刑事二审的诉讼程序中,二审功能定位是防错纠漏,检察机关二审公诉部门的职责定位是出庭继续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在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上承担着重要职责。而近年来相继曝光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冤错案件,虽然源头在侦查环节,但也反映出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法律监督的不力、不到位,对案件中存在的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客观甚至隐匿证据等情形没有能够发现,结果导致诉讼判断和诉讼认识出现偏差,最终酿成错案。而这些现象的产生都与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工作中缺乏调查研究的“坐堂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以往公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模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它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发现整个证据体系的缺陷,弊端在于对证据本身的问题很难发现,因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或取证水平的影响,一些证据材料存在着内容失真、有潜在矛盾或者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客观,无视罪轻及无罪证据的收集,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书面审查是难以发现的,只有通过深入实际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才能对案件有直观的全方位的认识,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与卷宗中证据材料所反映出的案件情况进行对比,才能及时有效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就如习近平同志所讲“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大量和零碎的材料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理的思考、分析、综合,加以系统化、条理化,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找出它的内在规律,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调查研究工作是发挥二审防错纠漏功能的基础,书面审查模式必须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否则这种不依托于调查核实的纯书面审查模式,最终会异化为一种封闭的坐堂办案,特别是在办理疑难复杂或者证据本身存在问题的案件时,如果仍然不做调查研究,只凭书面审查做结论下判断,就会产生认识偏差,导致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造成错案。这就如毛泽东同志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所讲“不作调查,而只冥思苦索地‘想办法’,‘打主意’。须知这是一定不能想出什么好办法,打出什么好主意的”。

怎么样开展调查研究呢?毛泽东同志讲“要亲自出马”、“要自己做记录”;习近平同志强调“现在的交通通信手段越来越发达,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但都不能代替领导干部亲力亲为的调查研究。因为直接与基层干部群众接触,面对面地了解情况和商讨问题,对领导干部在认识上和感受上所起的作用和间接听汇报、看材料是不同的”。两位国家领导人明确告诉我们要“亲自”、“亲历亲为”,也就是我们的调查研究一定要耳听之、目见之、足行之、脑思之、手动之,只有这样才能摸实情、查实况。这对以往二审公诉环节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赖下发补查函、指导函这种“文来文往”的方式又是一个警醒。二审案件,特别是死刑二审上诉案件本身环节多,一纸补查函在数个不同机关之间流转周期漫长,加之有时函文语言表述问题,基层公诉部门、侦查机关不能真正了解补查的意图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这种效率低效果差的情况使得补查函没有起到解决案件中证据矛盾的作用。两位国家领导人的“亲自”、“亲历亲为”为我们指明了改变这种状况的方法,那就是走出机关,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带着案件中的问题,走访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建立对案件立体的全方位认识;与侦查机关、一审公诉和审判机关实行面对面的沟通座谈,当面了解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了解其中所运用的逻辑推理、侦查策略是否客观符合常理,掌握案件细节,了解一审公诉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补查情况和认识,形成我们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掌握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及社会舆论,等等。惟有通过这些亲历性的调查研究,我们的调查研究才能“深、实、细、准、效”,真正解决案件中的问题,为我们做出正确的审查意见筑牢基础,而这就是习近平同志为我们指出的“调查研究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的过程”。

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每一名公诉人都要弘扬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做调查研究的大手笔,求真务实的带头人,肩负起法律监督者的职责,牢牢守住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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