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336”调解模式

10.12.2014  13:38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区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服务方式,整合调解资源,成立了“西安市阎良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建立 “2336”运行模式。

“2”,即两个窗口受理。为方便接待群众咨询和矛盾纠纷申请,阎良区司法局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分别设立“矛盾纠纷”受理窗口,依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流办理、限期结案”的方法,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由单一化解调处向综合服务转变,按照窗口受理→窗口登记→窗口分类→确定受理单位→解决纠纷(当场处理、转办、引导走法律途径解决)→答复当事人→督办→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资料归档的办事流程,实行接访、登记、受理、调处、督办、反馈等“一条龙”服务。纠纷能够当场处理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属于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范围的,及时分流给其他调解组织,并督促其限期解决并答复;矛盾纠纷重大复杂,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开展调处;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仲裁或法律手段依法解决纠纷。

“3”,即创建三支高素质多元化的调解队伍。该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打破传统调解组织“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格局,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构成:即打造一支专职调解员队伍、一支首席人民调解员队伍、一支兼职调解员队伍,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库,为开展“行业性专业化调解”提供人员保障。一是面向全区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全区机关单位招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沟通能力的退休老干部、老职工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日常接待和调解工作。二是通过全区各有关单位及调解组织推荐,选聘爱岗敬业、专业素质高的人员作为首席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及个人专长参与调解涉及婚姻、邻里、医患、物业、消费、交通等诸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实行“平时正常上班,有调解需求时及时参与调解”的联合调解模式。三是吸收全区在册人民调解员作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充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便民”原则,邀请当事人所属镇街或社区(村)调解员参与调解,助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及时化解纠纷。

“3”,即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法律援助三个对接。一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有关单位、部门在处理特定民事纠纷时,可采取委托、转交、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参与诉前和诉中调解。三是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群众申请调解的案件时,若发现一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关人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调解;同时,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引导当事人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项对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变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为民事、行政、刑事不同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协商和解调处,使单纯说教的一般方法为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牵动多方相关组织和人员于情、于理、于法、于道德习惯的摆事实讲道理,形成深入细致的调解机制。

“6”,即完善六项调解工作机制。一是调解服务承诺机制。凡属职责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即主动受理做到不推诿拖办。对符合条件要求调解的纠纷,一般的要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并明确告知调解时限。复杂的应当在2天内受理,15天内调处完毕。在调解中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承诺做到依法调解,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为当事人保密。同时,严禁接受任何纠纷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的请吃。二是矛盾纠纷应急调处机制。针对突发事件,要求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及时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症下药,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事故的善后处理妥善达到解决。三是疑难矛盾纠纷联调机制。疑难矛盾纠纷联调事项的启动由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及时梳理需要联调的案件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联合进行调解。四是调解人员培训机制。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实行“三个结合”:上岗前培训与常规性培训相结合,除在工作岗位上的准备培训外,还有常规性培训让其了解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方针及发展方向;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采取学习辅导、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丰富理论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参与法院的民事调解,做到“干中学,学中干”,以提高调处纠纷的技能;互动培训与交流培训相结合,不定期邀请具体丰富调解经验的优秀调解员与调解人员共同探讨交流调解心得,相互学习借鉴,促进调处方式的改进。五是回访机制。坚持短期调解与长期调解相结合,对重点区域重点纠纷案件,建立个案材料,不间断进行跟踪回访,并建立回访责任制,把回访结果与调解工作绩效挂钩,并纳入年终岗位考核内容。一般案件由调委会进行回访,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由区司法局与调委会共同回访。六是经费保障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西安市阎良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阎良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阎司发〔2014〕44号),对首席人民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实行“一案一补”、“以奖定补”,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值班补贴”加“一案一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阎良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是探索建立特定矛盾纠纷化解的新平台,也是健全完善区、镇街、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网络的新举措,必将为化解区域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阎良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