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05.2015  18:18

  案情回顾:

1999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担任临渭区站南办某村一组组长期间,以其表弟张某的名义承包该组土地四亩。自2012年10月开始,该王将此块土地划分成17院庄基地,将其中一院自留,另一院赠与另一犯罪嫌疑人杨某(该村主任),其余15院以签订70年租赁合同的形式变相卖出,非法获利160余元。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担任该村村主任期间,在发现王某使用大量印有其签名的合同进行土地非法买卖时,非但没有进行有效制止,还介绍他人购买该村土地,导致该村一组三十余亩土地被非法转让、倒卖。同年12月3日,王某策划并出资32万元,将他人承包该组的3.5亩土地提前收回,随后将该块土地划分为13院庄基地,赠与他人一院,两院自留,剩余10院庄基地以9万至36万不等的价格卖出,非法获利107万余元。2014年10月24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上述案例中,王某利用其村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倒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从中牟取暴利,数额高达二百六十余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基层村干部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在利益的驱使下,村干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多发态势,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造成基层村干部犯罪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具有个人主观原因,也有社会客观因素的影响。

首先,基层村干部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由于基层村组织的组成人员选任把关不严,村干部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在平日的工作中又缺少主动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劲头和机会,往往凭借自身经验开展农村工作,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工作方法简单,甚至粗暴,一些村干部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决议采取放纵的态度,将自身的权力无限放大,自我膨胀,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走向犯罪,陷入囹圄。

其次,管理较为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社会生活相对封闭,管理公开化程度较低,财务管理制度较为混乱,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加之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构成情况复杂,分布范围较广,管理基础薄弱,基层村组织又长期忽视集体“三资”的管理,“三资”的支配基本由几个村干部掌控,这为村干部非法倒卖农村集体土地等犯罪行为埋下隐患。与此同时,还存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有关单位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农村集体“三资”流失、浪费严重。

再次,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于农村基层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给予一记记重拳,但打击力度还不够,未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产生,村干部为一己之私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村民因各种原因不愿配合纪检、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更加助长了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有些村干部一旦被查处,就到处找关系、托人情,由于涉案金额不大,有关单位往往以罚金或缓刑的形式结案,使得法律的震慑力大打折扣。

最后,村民缺乏维权意识。村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强,其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大多时候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是通过监督部门或上级单位寻求救济,而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通过获得微薄的补偿款了事。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村民也往往会有事不关己的心态,根本不会主动履行其监督权利,许多村民对于村组织的集体事务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

针对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应对,以有效遏制农村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第一,把好选任关,提高村干部文化素质。要将村干部的选拔渠道规范化、透明化,乡镇级政府要切实监督好村干部的换届选举活动,认真核实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杜绝买官贿选之风。同时,积极向农村引入高素质、专业人才,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政策,适当提高村官待遇。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县、镇政府要重视基层村干部的思想教育活动,培养其健康向上的政治心态及法律观念,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克服利己主义、拜金主义。通过定期培训、开展会议等方式使村干部及时了解国家涉农相关政策方针,提高干部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二,完善农村财物管理制度,健全监督体系。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村级财务应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决议应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对于大额资金的收入、支取应做到透明化、公开化,接受村民监督。避免村干部一人身兼数职,造成权力过于集中,财务、纪检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力度。与此同时,全体村民也要积极行使其监督权利,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

第三,加大惩罚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强村干部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针对日益严重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危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管,绝不办人情案,绝不姑息迁就,以打促防,力求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第四,培养村民的维权意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等形式进行法律宣讲、开展法制宣传专栏、法律援助,使村民知法、懂法、护法,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村民依法自律、依法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监督的能力。

          ( 作者: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屈京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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