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

22.09.2014  17:57

近年来,线索缺乏、可查性不强是反贪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收集和获取有价值、高质量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仅是保证反贪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前提,也是不断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反贪部门“无米之炊”现象的原因分析

1、单一的举报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反腐斗争的新形势。长期以来,反贪线索来源主要依靠群众举报,该制度在90年代我国腐败高发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日趋狡猾、隐蔽和多样化,特别是大案要案,多属于智能型犯罪,他们在作案时就作好了防范和反侦查的准备工作,很多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或受贿时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在场,知情人甚少。因此,反贪线索如仍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必然会导致线索匮乏。

据统计,2014年截止八月份,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群众举报127件,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15件,而经过初查后立案的只有1件。

2、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缺乏举报案件线索的热情。检察机关的举报宣传大多集中在举报宣传周或者一年中几个特定活动中,举报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空泛,覆盖面狭窄,不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在调查中,很多群众反映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的职能和举报受理制度,也有些群众反映担心自己举报的问题不能得到深入调查,担心举报信息泄露遭打击报复等。

3、“以人立案”的传统立案模式造成了一些线索浪费。传统的“以人立案”模式以“不破不立”为宗旨。在现行的检察机关考核机制下,如果立案后该案又被撤回或做不诉的,对办案部门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反贪部门客观上已将立案的条件提高到了批捕甚至起诉的标准。但在反贪查案过程中,由于初查手段的限制,一般只能发现某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在此阶段很难掌握某人犯罪的确切证据,而不立案就无法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是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被迫搁置起来。

4、部门保护严重,发现问题不移交检察机关。有些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在对所属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也能够发现一些单位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或违法问题,但是面对存在的问题,大多部门或单位领导为了小集团的利益,对内只是进行简单的调查,给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对外则竭力压制报案,阻挠取证。究其原因,他们主要有三怕:一怕廉政建设中的“一票否决”;二怕查到单位小金库,“人财两空”;三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暴露了自己。这些原因造成了许多案件被隐瞒,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问题被消化在单位内部,消息被层层封锁,致使检察机关难以获得案件线索,或是检察机关即使获得案件线索也难以深入查证。例如,今年,我们在查办某税务机关的案件中就发现,该单位从自身利益、形象等方面考虑,对发现的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虚开发票上亿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事自始至终只是内部调查,一直未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移交报送。

5、动机不纯、多头举报导致线索质量低下。一部分举报人为了人事纠纷、经济纠纷,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达到个人的目的;一部分举报人为了发泄对领导的不满、妄加猜测以图报复;还有一部分举报人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而故意片面夸大案值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反贪部门不但不能打击真正的腐败分子,还大大地浪费了人力物力。另外,从目前获得的举报信件来看,绝大多数是打印件、复印件,举报人往往把举报信投寄到几个或几十个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对举报问题进行受理查处。这样多头举报,层层举报,匿名举报的结果往往是举报信满天飞,所举报的事实众人皆知,无密可言,案件材料转到检察机关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客观上人为加大了侦查取证难度。例如,随着2014年村级班子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的临近,我院自去年以来受理的反映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作风不正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方面问题的举报明显增多,截止今年9月,累计达74件,占举报总量的58%,但经我们一一调查,这些举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某些村民为了排斥异己,扶植宗派势力,想借检察机关之手,铲除选举中的障碍;也有些人是轻信了别有用心之人的许愿,受人指使,不明真相地举报别人;更有个别老访户、缠访户知道村级班子将要换届,全国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于是又带着老问题多次到各个部门上访,想以此胁迫党政机关,借机满足自己无理要求。

二、解决反贪部门“无米下锅”的对策

综上所述,线索匮乏既有客观上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既要“节流”更要“开源”。

1、培养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践水平,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是解决“无米下锅”问题的根本方法。反贪人员应树立强烈的“找米下锅”意识,单纯的依靠群众举报,对线索“等靠要”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提高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就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反贪部门要通过“充电”提高反贪干警发现线索的技能。作为自侦部门的干警,要经常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进一步拓宽知识面。二是要全面开展“以老带新”活动,由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带动年轻干警,全面提高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三是要事事留心,察微辨细,从新闻网络媒体、街谈巷议、新工程开发、有关人员的牢骚矛盾等渠道中,发现有用的信息和线索。

2、走群众路线,完善宣传和举报制度是解决“无米下锅”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在“党委领导、纪委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大格局中,我们在拓宽案源渠道上,就要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树立检察工作全局“一盘棋”的观念。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机会,认真宣传检察机关和自侦部门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和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和方式进行举报。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查办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件,增强群众的举报信心,从而及时发现掌握案件信息,进一步扩大案源。

另外,检察机关也应实行和落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政策。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和兑现。与此同时,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要严加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3、建立以人立案为主、以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是解决“无米下锅”问题的创新思路。建立以人立案为主,以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使反贪部门立案方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立案方式,提高线索的成案率。当然,以事立案作为反贪查案一种新模式,必须对立案条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加以严格规范,把握好侦查活动快与稳的关系,防止出现因泄密而使查案工作陷入被动的情况。

4、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是解决“无米下锅”问题的有效途径。外联内通,拓宽渠道寻线索。探索建立畅通的案件信息网络,将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的案件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利用。“外联”就是积极与纪检监察、审计、其他司法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等建立联系,沟通信息,从中掌握案件线索,以求对检察外部案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内通”就是主动加强与院内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除了依靠控申转交案件线索外,还要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预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很多来自各部门各方面的案件线索。另外,鉴于贪污贿赂案件中部分是共同犯罪,从立法的角度考虑,我国刑法在以后的修改过程中,应考虑建立贪污贿赂案件污点证人制度,明确规定对与贪污贿赂案件有关的污点证人,只要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价值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可以根据污点证人的罪责情况,提出减轻或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建议,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这样可以鼓励有关污点证人放心大胆地作证,积极提供有价值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从而拓宽基层检察院反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促进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娜    编辑:肖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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