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宣传贯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5.04.2016  15:37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举行本报记者陈飞波摄

“这是一次机遇,通过新《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促进全省涉纤产业发展;这是一种责任,向社会承诺,向百姓负责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悉心研究,拿出更为积极的办法贯彻落实……”针对新《办法》发布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乔军向全系统作出批示,并指定副局长李晋利负责抓好贯彻新《办法》的落实。

4月22日,陕西省纤维检验局局长胡省主持召开全省宣传贯彻《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会,整体推进“法治纤检”目标,进 一步提升我省纤维制品质量水平。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晋利,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张海哲,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王奇针对《办法》进行解读并提出要求。省 纤维检验局副局长朱速成对全省宣传贯彻新《办法》进行了部署。来自各地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以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校服生产企业代表等80余人参加了会 议。

用“责任”二字坚守“针尖上的安全

省质监局副局长李晋利说,本次宣贯新《办法》提出的“针尖上的安全”非常贴切,体现了“法治质检”的精神,结合这部法规,很具有时代感和责任感。据 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是纺织品服装第一生产大国,每年平均生产纺织服装约250亿件,2014年纺织产业总值达6万亿以上,占国家GDP的10%以上。 “衣、食、住、行”,纤维制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学生服的质量安全更是家长关心大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性的 新闻 。近年来,纤维制品的质 量安全形势虽然总体趋好,但“毒校服”、“致癌面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如2013年上海“毒校服”事件,就是可分解芳香安染料严重超标。纤维 制品质量问题,成为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省各级纤维监督机构,要按照省纤检局下发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实施方案,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方案制定、工作规划、制 度建设”等方面入手,抓住“质量义务、质量监督、法律责任和制度建设”四个关键,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特别是各市县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领 导健全组织,落实新《办法》,及时把握动态,认真解决好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依据新《办法》确保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 量安全,保障群众人身健康。

各单位要加大对新《办法》的宣传力度,将新《办法》的学习贯彻与日常监管工作宣传结合起来,切实履行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睿智地发挥职能作用,实 行层级管理,把握新《办法》要求,根据 本地 区实际,分阶段、分项目、分职责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开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纤维制品生产 企业质量档案,推进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推动纤维制品集中区域治理,促进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各地要加强与工商、教育、民政、卫生 等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合作机制,确保我省纤维制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李晋利说,举办全省新《办法》宣贯会,落实新《办法》保证我省纤维制品质量安全,是我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一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个口号、 一个概念,质监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省纤检局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省质检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两种 方式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落实主体责任,狠抓企业质量提升,质量强省战略才会不断取得新突破、新进展。生产企业和产品使用单位要认真学 习新《办法》,将落实质量义务变为自觉行动。各地市质监部门一定要把宣贯和落实新《办法》这项活动和工作谋划好、组织好、实施好,在省局主管部门领导下, 省纤检局的具体组织实施下,做到信息互通,长效监管保证我省纤维制品质量安全,服务我省广大民生,体现“法治质检”精神。

为什么出台新《办法

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张海哲就新《办法》的必要性进行解读并提出要求。张海哲说,新《办法》的前身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名称就可以 看出,新《办法》的外延就大于它的前身——老《办法》。为什么要扩大这个外延呢?简单说,就是基于落实“法治质检”的要求。具体说,是质检系统主动适应新 常态,把握“质量时代”背景,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可依”的过渡,对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等消费品的质量进行分类重点监管, 填补了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专业性法制建设的空白。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坚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推动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质量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将质量提升转化为自觉行动,引导生产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纤维制品的产品质量。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由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以来,明确中纤局及地方各级专业纤检机构承担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分工,通 过原料把关、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场所整治、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具体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打击了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人 民群众健康安全。实践证明,分类监管及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2006年总局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 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都是从国家层面上,系统构建纤维制品的治理体系。《办法》在国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专业纤检机构是纤维制品“全链条 监管”的责任主体,确定职能分工,强化监管责任,通过沿用在“黑心棉”打假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学生服、纺织面料”等纤维制品的质量 监管。开展“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是“先试先行、积累经验”,服务于大众民生,重点提升特殊消费群体的人身健康安全。

新《办法》为纤检独立执法提供依据

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王奇说,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发展由中低端水平转向中高端水平。学生服是广大学生穿着使用 的产品,是社会的一个大群体,也是一个特殊群体,校服的社会需求量极大,因此校服质量的社会影响力也极大。新《办法》把学生服和纺织面料单独拿出来是为了 强化纺织面料的监管,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引领作用,促进纤维制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纤维制品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强化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引导督促纤维制 品生产企业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制度,促进我省纤维制品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王奇针对新《办法》的实施,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监督体制、监管格局、纤维制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说,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纤维制 品质量的两级监督体制:一是国家级监督体制,二是地主级监督体制。与之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地方级监督体制有了新的较大的变化,有专 业纤检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检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体现了在纤维制品上专业纤检机构监管优先的原则。新《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作为省级纤维制品的日常监督检查交由省纤检局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由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纵观整个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制度始终贯穿其中。新《办法》对原料把关加强了原辅材料的进货验收和记录,对违反该制度法律责任中也作 了相应原行政处置,通过实施产品质量一般性检查,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专项检查,主要解决从源头对纤维—— 纤维制品的全链条监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关于纤维制品质量提升,需要注意新《办法》对纤维制品原料质量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新《办法》法律责任中有明 确规定处罚。

所以,为了加强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实现全链条监管格局,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制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不仅要做好“规定工作”,也要完成好“自选 动作”。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落实保障措施。既要综合运用各种质检手段,打好“组合拳”,也要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协调部门间相互 配合,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齐心协力打好“大会战”。同时,要深入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教育活动,提 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促进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我省将分阶段宣传贯彻新《办法》

省纤维检验局副局长朱速成对我省宣贯新《办法》进行了统一部署。4月22日前为宣贯启动阶段,由省纤检局组织实施宣贯,印制相应的宣贯资料。5月1日前为宣贯落实阶段,开展全省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办法》宣讲、座谈、咨询等活动。7月1日——8月31日为检查督查阶段,对开展《办 法》宣传贯彻情况施行督查,并及时对生产企业信息档案工作进行落实。

全省纤检系统加强学习,要认识到《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质检建设中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纤维制品生产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实现纤维制品 “全链条监管”格局,保证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法治质检, 不断提升纤维制品生产领域的监督管控工作。

各单位积极开展生产企业《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做好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让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明确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各市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机构要将《办法》宣贯方案及落实情况于8月31日前报省纤维检验局 办公室。本报记者李永利实习生闫帛谕